如何區分勞動關系、勞務關系、承攬關系?
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,勞務關系與承攬關系的區分是實務中的難點。理論上容易總結區分,但實務中容易“胡攪蠻纏”。
一、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分?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二條
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、個體經濟組織、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(以下稱用人單位)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,訂立、履行、變更、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,適用本法。
《zui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十一條
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,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《侵權責任法》第三十五條
個人之間提供勞務關系,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,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認定,關系著勞動者的切身權益。法律關系不同,自然責任不同、勞動者的利益不同。
第yi,兩者分屬不同領域,受不同法律調整。
勞動法律關系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,而勞務法律關系受民法調整。發生爭議,解決途徑不同。勞動爭議,須在1年內提起勞動仲裁,再進行民事訴訟,勞務爭議,在3年內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。
第二,不同法律調整,意味著兩類法律關系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。
在勞動關系中,勞動者與用工主體的利益劃分,不僅關乎用工主體的經營收益,勞動者的生存,更關乎社會勞動關系的穩定,社會生產生活的有序運轉,因此,國家適度干預,平衡用工主體與勞動者的利益,是從大局出發,為社會穩定,為整體利益。而勞務關系受民法調整,私主體與私主體之間的平等交往,國家一般不干預。
第三,國家干預程度不同,源于勞動或勞務法律關系的雙方主體資質不同、地位不同。
勞動關系中,用工主體有資質限定。用人單位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、個體經濟組織、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。而勞務關系中,用工主體可以是自然人,也可以是單位、組織。
勞動法律關系中,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“不平等”的勞動關系。對于“不平等”可以理解為隸屬性、人身依附性、持續性、穩定性。用人單位基于管理、經營需要,制定規章制度,統籌業務安排,勞動者需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,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,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,雙方關系持續而穩定。
勞務關系中,用工主體與勞動者之間主體地位平等,勞動者也受用工主體的管理,但管理更多側重于提供勞務時的安排,缺乏持續性、穩定性。
第四,勞動或勞務法律關系的雙方主體資質、地位不同,影響法定權利義務的劃分,責任的劃分。
勞動關系中,用人單位通過勞動者長期的付出,賺取經濟利益,勞動法為用人單位設定更多的法定義務,平衡弱勢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利益。
社會保障方面,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義務。勞動者因工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,勞動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,不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的,工傷賠償由用人單位獨立支付;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的,工傷賠償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,實際仍是用人單位承擔勞動風險。
工資、待遇方面,zui低工資標準,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安全勞動條件等法定要求,均是國家干預,為用人單位設定義務,保護勞動者權利。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,不僅承擔民事責任,還可能承擔行政責任。
勞務關系中,用工主體與勞動者雙方權利義務平等,約定優先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遭受損失的,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。違法勞務合同約定,用工主體主要承擔民事責任。
二、勞務關系與承攬關系的劃分?
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五十一條
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,交付工作成果,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。承攬包括加工、定作、修理、復制、測試、檢驗等工作。
《zui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十條
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,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。但定作人對定作、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,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勞務關系與承攬關系均受民法調整,兩者的主體資格均沒有特殊限定,私主體之間的約定國家一般不干預。但兩者仍有以下幾點明顯區分:
第yi,主體地位不同。
勞務關系中有**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,雖沒有形成勞動關系中的隸屬性、人身依附性,但提供勞務時,勞動者仍需接受用工主體**的管理與安排。
承攬關系中,合同雙方獨立性強,承攬人只需獨立提供勞務,遵守承攬合同約定,交付勞務結果即可。
第二,法律關系側zhong點不同。
勞務關系更靠近勞動關系,強調勞動者提供的勞務,強調過程,整個過程需按照用工主體的要求完成。承攬關系中,定作人看重的是成果,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,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由承攬人向定作人負責。
第三,責任不同。
勞務關系中,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因勞務自己遭受損失的,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。承攬關系中,提供勞務的承攬人在完成承攬工作的過程中自己遭受損失的,一般情況下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,但定作人對定作、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,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勞動關系、勞務關系、承攬關系多有相似混淆之處,實務中不易區分,筆者總結的區分要素僅僅是紙上的技巧,實務中更多依靠證據傾斜,綜合分析認定“事實”。
【免責聲明:本站系本網編輯轉載,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。本站只提供參考并不構成任何投資及應用建議,如涉及作品內容、版權和其它問題,請在30日內與本網聯系,我們將在**時間刪除內容!】
來源:搜狐網
鏈接:http://www.sohu.com/a/295091247_781356?spm=smpc.csrpage.news-list.19.1551066563570vpxQyP6
部分圖文轉載自網絡,版權歸原作者所有,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刪除。如內容中如涉及加盟,投資請注意風險,并謹慎決策

掃一掃關注



